(2015)温乐执民字第27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浙江大江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莫顿电气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浙江大江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莫顿电气有限公司,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江银实业有限公司,陈耀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785-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负责人:郑晖,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大江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荣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莫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黄秀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靳勇,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乐清市江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大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陈耀哲,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耀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00万元及利息,并交纳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顿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大江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乐清市有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227号中央公馆商住楼7幢2301室(权证号:2072**)、2302室(权证号:2072**)、2403室(权证号:2072**)的三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227号中央公馆商住楼8幢501室(权证号:2071**)、2301室(权证号:2066**)、2302室(权证号:2066**)、2403室(权证号:2066**)的四处房产。三、查封被申请人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227号中央公馆商住楼4幢110室(权证号:2076**)、111室(权证号:2076**)、108室(权证号:2076**)、109室(权证号:2076**)、106室(权证号:2076**)、107室(权证号:2076**)、112室(权证号:2076**)、113室(权证号:2076**)、304室(权证号:2076**)、305室(权证号:2076**)、101室(权证号:2073**)的十一处房产。四、查封被申请人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227号中央公馆商住楼5幢1901室(权证号:2065**)、1902室(权证号:2065**)、2403室(权证号:2064**)、2404室(权证号:2064**)、2502室(权证号:2064**)的五处房产。五、查封被申请人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227号中央公馆商住楼6幢1303室(权证号:2066**)、1304室(权证号:2066**)、1703室(权证号:2066**)、1704室(权证号:2066**)的四处房产。六、被执行人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顿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大江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顿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大江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顿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大江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七、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蔡一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阮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