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方建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方建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温州路1号。法定代表人郁松,董事长。被告方建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建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建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通爱尔屋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陶晓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