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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5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万承燕与封安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承燕,封安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437号原告万承燕,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光银,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封安忠,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承燕与被告封安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承燕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万承燕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岳跃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