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4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臧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4168号原告:臧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臧某负担。审判员 邹 凤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正强(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