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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纪存与韩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纪存,韩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344号原告刘纪存,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韩磊,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纪存诉被告韩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纪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纪存负担。审判员  吴承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谭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