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天津雨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6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雨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刘俊岭,局长。被执行人天津雨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腾飞路18号2043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凤敏,监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天津雨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东丽)安监管罚字(2014)第006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雨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10万元。现被执行人天津雨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丽)安监管罚字(2014)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玉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