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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2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壮与苏州工业园区苏杭时代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壮,苏州工业园区苏杭时代购物广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2788号原告张壮。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杭时代购物广场,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联发广场四期。经营者顾长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壮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杭时代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壮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杭时代购物广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壮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杭时代购物广场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壮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杭时代购物广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壮承担。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