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苟浩中、李明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苟浩中,李明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1382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被告苟浩中,男,汉族。被告李明会,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苟浩中、李明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苟浩中、李明会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苟浩中、李明会的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鑫国负担。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