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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苟浩中、李明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苟浩中,李明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1382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被告苟浩中,男,汉族。被告李明会,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苟浩中、李明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苟浩中、李明会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苟浩中、李明会的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鑫国负担。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