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998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市民,唐山市公交公司司机。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玉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4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刘某乙。婚后夫妻之间不能和睦相处,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殴打原告,现已经分居一年无法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刘某乙18周岁止。被告刘某甲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刘某乙。原、被告自2014年11月分居至今,2015年5月26日原告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前调解中,被告刘某甲认为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双方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孩子尚在年幼,需要父母的共同抚养、关爱,原、被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条件,维护家庭的和睦。原告诉称原、被告性格不和感情破裂,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