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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民初字第1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建德市梅城镇姜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民初字第1268-1号原告温岭市金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连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泽路、金能伟。被告建德市梅城镇姜山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朱志樟。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金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梅城镇姜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金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梅城镇姜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96元,由原告温岭市金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少锋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