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8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谷世行与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854-1号原告谷世行。委托代理人程艳琴,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咸宁市咸安区佳宇铸造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世行诉被告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世行于2015年8月10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告陈华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留19万元。周宗江自愿将其浙JC13**马自达轿车为原告谷世行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谷世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陈华价值1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相应金额的银行存款或扣留相应金额的收入。财产保全申请费1470元,由原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达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