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XX与高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李XX,女,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太原市客运办科员。委托代理人王百策,山西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宇川,山西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XX,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繁峙县繁城镇季家庄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李XX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全清审判员 陈崇恩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慧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