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繁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XX与高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李XX,女,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太原市客运办科员。委托代理人王百策,山西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宇川,山西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XX,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繁峙县繁城镇季家庄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李XX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全清审判员  陈崇恩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慧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