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鲅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唐立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鲅刑初字第00309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5月4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1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4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营口市鲅鱼圈区昆仑大街万宝网吧,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吧台内的手拎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5000元,所盗赃款均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金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