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代小兵与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老龙洞煤矿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小兵,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老龙洞煤矿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290号原告代小兵,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佳,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老龙洞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南中村老龙洞,组织机构代码08306598-4。负责人蔡明坤,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政治,男,汉族,1949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碧玉,女,汉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小兵与被告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老龙洞煤矿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代小兵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小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小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代小兵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