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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月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月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731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晓林,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小燕,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马月恒,男,生于1956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月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庞春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