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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990号原告蒋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蒋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100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银枝审 判 员  程 波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