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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与吴伟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吴伟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4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负责人李毅旭。委托代理人梁华伟、李东泉,该行员工。被告吴伟峰,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诉被告吴伟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 治 平审 判 员 司徒艺贞人民陪审员 张 荫 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雪 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