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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国立强与即墨市顺安实业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立强,即墨市顺安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国立强被执行人即墨市顺安实业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国立强与被申请执行人即墨市顺安实业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6)即法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