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铜陵县东联乡志成建材经营部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稀贵金属分公司、铜陵云翔金属废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县东联乡志成建材经营部,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稀贵金属分公司,铜陵云翔金属废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XX琴,叶秀恒,余靖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18号原告:铜陵县东联乡志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经营者:胡观意,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委托代理人:桂兆金,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稀贵金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定代表人:梁海卫,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严锐,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云翔金属废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卞荣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利,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琴,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叶秀恒,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余靖,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县东联乡志成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稀贵金属分公司、铜陵云翔金属废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XX琴、叶秀恒和余靖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县东联乡志成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县东联乡志成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县东联乡志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铜陵县东联乡志成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江 玲审 判 员 陈金灿人民陪审员 万仁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