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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安第二客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吴某,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安第二客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终字第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溪口商贸园21.22.23号。负责人郭英观,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星,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法定代理人吴细思(系吴某父亲),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安第二客运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关新华南路13号。负责人黄奕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祖嵩(系公司员工),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福安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某、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安第二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安第二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福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东星,被上诉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吴细思,被上诉人福安第二客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祖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1月24日,原告乘坐被告福安第二客运公司经营的由其工作人员郭海全驾驶的闽J×××××号客车由甘棠往宁德方向行驶,在八都镇新楼村路段因车辆打滑,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交管大队作出简第350902《当场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海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宁德市医院住院107天,至2014年3月11日出院,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右胫骨下段骨折,原告的伤情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闽J×××××号客车在被告人保福安公司投保了客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原审判决还认定:原告的经济损失(未包括医疗费)为:残疾赔偿金6163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00元、护理费6812.55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合计人民币80995.35元。其中:1、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8000元。被告人保福安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赔偿范畴。本院认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保险赔偿范畴的约定,实际上是一项对精神损害赔偿免除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单上对该项条款进行了特别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此项免责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综合责任认定、原告伤情及住院治疗和原告系未成年人情况,本院支持8000元。2、鉴定费。原告主张鉴定费800元。被告人保福安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赔偿范畴。本院认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关于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畴的约定,实际上是一项对鉴定费免除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单上对该项条款进行了特别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此项免责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本院采信的鉴定结论,本院确认鉴定费800元。3、营养费。原告主张3000元。被告人保福安公司认为没有医疗机构的证明不能予以支持。本院认为,结合原告伤残、住院情况、出院医嘱等情况,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原审判决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原告乘坐被告福安第二客运公司经营的由其工作人员郭海全驾驶的闽J×××××号客车在行驶过程因车辆打滑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郭海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吴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合计80995.35元(未包括医疗费),被告福安第二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闽J×××××号客车在被告人保福安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由被告人保福安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经济损失80995.35元,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款项直接汇入的银行账户,户名:吴细思,账号:62×××76,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宁德赛江支行)。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人保福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人保福安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吴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并和鉴定费800元、营养费1000元一起由上诉人赔偿不当。理由如下:1、吴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2、上诉人在原审举证期限内提供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抄件)》、《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协议》(以下简称“投保单”、“条款”、“协议”)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吴某的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营养费并不属于道客险的保险赔偿范围,不应当由上诉人赔偿。而投保单、条款、协议这些都是上诉人与投保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其中协议并非格式合同,该协议每一条都是经过双方充分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签字盖章确认的,该协议的第四部分赔偿处理的第(一)条明确约定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上诉人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以及该协议的约定负责赔偿,所以这些条款都是合法有效的。更值得一提的是,被上诉人福安第二客运公司在庭审时对这些条款本身并没有异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精神损害抚慰金按5000元计算,并和鉴定费800元、营养费1000元一起由被上诉人福安第二客运公司承担。被上诉人吴某答辩称:其事故发生时未满6周岁,原审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并非过高。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福安第二客运公司答辩称:其车辆在投保有效期内,本案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上诉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除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营养费有异议外,对原审查明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被上诉人对原审查明认定的案件没有异议。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2、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是否应由上诉人承担。本院就此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并非仅根据伤情来确定,故上诉人主张吴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吴某未满6周岁,其伤情为十级伤残,其在本起事故中不负责任,原审判决综合责任认定、吴某的伤情及住院治疗和吴某系未成年人等情况,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元并无不当,可予维持。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是否应由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畴的规定,系免除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上述条款未经投保人签字确认,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上述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特别提示,上述免责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原审提供的保险单、保险条款及保险协议并不能看出双方有明确约定营养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畴,原审根据受害人的伤残、住院情况、出院医嘱等因素酌定营养费,并无不当,可予维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人保福安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建方代理审判员  易丽容代理审判员  吴惠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叶婷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