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嘉善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嘉善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大。委托代理人:沈蓉。委托代理人:石磊。被告:沈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