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心宁诉张坤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心宁,张坤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222号原告黄心宁,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坤坤,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农历),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心宁诉被告张坤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心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