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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心宁诉张坤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心宁,张坤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222号原告黄心宁,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坤坤,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农历),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心宁诉被告张坤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心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