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静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020号罪犯张静,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4日作出(200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697.6元,其中被告人张静个人承担民事赔偿款人民币50348.8元。宣判后,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静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7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张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静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3次;2013年3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9分(2012年8月5日因不在指定区域吸烟被扣2分,2012年8月15日因违反操作规程被扣2分,2012年9月18日因欺骗监狱警察被扣2分,2012年9月19日因殴打他犯被一次性扣3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00697.6元已履行人民币3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因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严重违纪行为被一次性扣3分,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