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慧梅与徐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梅,徐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794号原告:李慧梅,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徐航,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梅与被告徐航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慧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慧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慧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银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弼弘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