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迪民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祥梅、王玉梅、王彩梅因与王贞梅共有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迪民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祥梅,女,1934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市。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34********。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梅,女,1945年1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维西县人,住云南省维西县保和镇。公民身份号码:5334231945********。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彩梅,女,1948年3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公民身份号码:5334211948********。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赵志,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贞梅,女,1943年9月29日生,藏族,云南省大理州下关市人,住云南省下��市。公民身份号码:5329011943********。上诉人王祥梅、王玉梅、王彩梅因与被上诉人王贞梅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维西县人民法院(2015)维民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祥梅、王玉梅、王彩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赵志,被上诉人王贞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维西县人民法院(2015)维民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维西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王祥梅、上诉人王玉梅、上诉人王彩梅。审判长 李学全审判员 松晓芳审判员 唐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昕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