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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7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沈某与张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783-1号申请执行人沈某,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张某,女,194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小区7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的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沈波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