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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7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黄金方与黄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方,黄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274号原告:黄金方,女,汉族,1985年10月9日,夏津县。被告:黄凯,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方与被告黄凯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金方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金方负担。审判员  毕研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明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