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7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黄金方与黄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方,黄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274号原告:黄金方,女,汉族,1985年10月9日,夏津县。被告:黄凯,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方与被告黄凯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金方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金方负担。审判员 毕研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明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