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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恒斌与被执行人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恒武,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陕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黄恒武。被执行人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雍忠。委托代理人姚文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恒武劳务工资46000元、交纳一审诉讼费6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80元一案中。但被执行人以在建房屋工程已经停工,暂时没有经济来源,无力自动履行支付义务。本院在其它执行案件时,已经依法了查封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在宁陕县城关镇在建的森林大酒店部分楼层,本案也需要等待该房产的处理一并兑付。因该查封房产的变现处理的期限较长,在变现处理的期间,执行程序有必要暂时中止,待该查封房产变现处理后再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陕执字第000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英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