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谢和琼与林刚、漆泽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和琼,林刚,漆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谢和琼,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林刚,男,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漆泽梅,女,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刚在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林刚在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工资收入11577.46元。此款从2015年9月起每月扣留500元,直至扣清上述款项为止。此款由珙县人民法院定期提取,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玉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