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茹广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广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458号罪犯茹广洪,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5日作出(2009)花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茹广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茹广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9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0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茹广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茹广洪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6分(2014年3月24日因不按规范要求折叠、摆放生活用品被扣1分;2015年2月26日因在监舍进行不正当娱乐活动被扣1分;2015年3月9日因殴打他犯被一次性扣4分)。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茹广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因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严重违纪行为被一次性扣4分,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茹广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