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冬红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冬红,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596号申请执行人范冬红,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刘伟,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申请执行人范冬红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公证处于2014年1月14日制作的(2014)商睢梁证经字第1345号公证书及2015年6月2日制作的(2015)商梁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经审查,以上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公证处(2014)商梁证经字第1345号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