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郝生林、郝博与李德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生林,郝博,李德其,任清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生林,居民。委托代理人邓伟球,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博,居民,系原告郝生林之子。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其,居民。委托代理人曾国祥,三封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任清华,居民。上诉人郝生林、郝博、李德其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铁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进、代理审判员曹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蕾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郝生林、郝博及郝生林的委托代理人邓伟球,上诉人李德其的委托代理人曾国祥,原审第三人任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495元,退还上诉人郝生林4845元、退还上诉人李德其650元。审 判 长 胡铁霞审 判 员 许 进代理审判员 曹 维二○656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合同则理所当然应返还门面,却一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