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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赵某某,男,43岁。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社民二金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社民二金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常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