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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张某某,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804号原告兰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第三人卢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银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