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张某某,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804号原告兰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第三人卢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银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