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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二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敖艳成与江西泰兴炉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艳成,江西泰兴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二初字第205号原告敖艳成。被告江西泰兴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沿溪镇财政所对面。法定代表人刘继河,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敖艳成诉被告江西泰兴炉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艳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敖艳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栩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