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望高与喻世文、孟文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高,喻世文,孟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望高,男,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喻世文,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孟文革,女,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望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喻世文、孟文革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望高欠款458.5万元;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58.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370元及执行费482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喻世文、孟文革的银行存款46466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喻世文、孟文革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58.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