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148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起,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区共富路XXX弄XXX号其经营的无名棋牌室内,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5月8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及四名赌客,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200元及赌具麻将牌1副。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钟某某、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工作情况》、《人口信息》、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白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学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