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春红与王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234号原告:吴春红,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王欢,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徐州市琅琊区,现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红诉王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春红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吴春红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绮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