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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春红与王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234号原告:吴春红,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王欢,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徐州市琅琊区,现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红诉王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春红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吴春红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绮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