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合肥大扬机械工程处申请执行李立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商执字第515号李立应:合肥大扬机械工程处申请李立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向合肥大扬机械工程处支付合同欠款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承办人:冯郁峰电话:0376-636****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