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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曹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戴某与吉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吉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曹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杨夕国。被告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吉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自愿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姣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