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曹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戴某与吉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吉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曹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杨夕国。被告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吉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自愿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姣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