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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论青林与牛海波、牛玉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论青林,牛海波,牛玉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17号原告论青林,农民。委托代理人论光晴,农民。被告牛海波,农民。被告牛玉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论青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崔福印审 判 员  马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付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