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上天梯管理区上天梯村委会、上天梯管理区上天梯村土门村民组、上天梯管理区上天梯村东湾村民组与被上诉人周世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上天梯村委会,上天梯管理区上天梯村土门村民组,上天梯管理区上天梯村东湾村民组,周世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上天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祥,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天梯管理区上天梯村土门村民组。代表人周为民,该村民组组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天梯管理区上天梯村东湾村民组。代表人周传福,该村民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世和,男,汉族,1964年5月12日生。上诉人上天梯管理区上天梯村委会、上天梯管理区上天梯村土门村民组、上天梯管理区上天梯村东湾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周世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周世和以与上诉人庭外协商处理解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周世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撤回起诉三上诉人均未有异议,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208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世和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买戈良代审判员 任明乐代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