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1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欧剑琴与宋林荣、苏丽娟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剑琴,宋林荣,苏丽娟,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318-1号申请执行人欧剑琴。被执行人宋林荣。被执行人苏丽娟。被执行人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法定代表人应米燕,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欧剑琴与被执行人宋林荣、苏丽娟、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进入破产清算。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林荣、苏丽娟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20-2、20-3、20-7、20-8、20-9、20-28号的房地产、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17号的房地产、杭州市太和广场5幢2单元2501室房地产,所得拍卖款尚不足支付抵押优先债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林荣、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18号、1321号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宋林荣、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色蓝庭地下二层12-16号的车位使用权,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林荣、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路2号、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马中心2幢3-1301室、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3、20-29、20-30号房地产和被执行人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88号9幢1-301室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已设定抵押,若拍卖,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31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