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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日照岚星化工工业有限公司与王举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227-1号申请人日照岚星化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林相英,董事长。被申请人王举胜。申请人日照岚星化工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举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80000元。山东国信资产管理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举胜驾驶的未悬挂号牌半挂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于万方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