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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学峰与李嘉、陈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峰,李嘉,陈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王学峰。被告:李嘉。被告:陈遥。原告王学峰与被告李嘉、陈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薛硕、代理审判员武洋、代理审判员王继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学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学峰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4年8月向担保公司借款8万元,在二被告的要求下原告作为担保人,还款日期到达后,二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正常偿还借款8万元,担保公司直接找原告来要款,原告无奈于2015年1月9日替两被告偿还了现金8万元。被告李嘉、陈遥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嘉和被告陈遥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2月协议离婚,2014年8月28日李嘉和陈遥分别与案外人刘海龙签订借款合同2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40000元,(共计80000元)由原告王学峰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嘉、陈遥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经出借人刘海龙催要,担保人王学峰偿还了全部借款人民币80000元。2015年1月9日刘海龙书写了“撤销担保”证明王学峰为李嘉、陈遥偿还借款。本案审理过程中,分别与李嘉、陈遥作谈话笔录,李嘉认可向刘海龙借款80000元,亦认可原告王学峰为其偿还借款,但认为双方约定利息过高,其已偿还很高利息,被告陈遥称李嘉、王学峰之间的借贷与其无关,借款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另查明2015年2月14日,李嘉与陈遥已协议离婚。以上事实有本院与李嘉、陈遥的谈话笔录、原告王学峰提供的借款合同为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王学峰没有与出借人刘海龙约定保证方式,故原告王学峰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向出借人刘海龙偿还了二被告的欠款符合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王学峰作为被告李嘉、陈遥与出借人刘海龙签订的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在偿还给了出借人刘海龙人民币80000元后,有权向被告李嘉、陈遥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学峰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陈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学峰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硕代理审判员 武 洋代理审判员 王继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