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2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新郑华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张淼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623-1号原告新郑华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陈坤山,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淼松,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青保,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1NK**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新郑华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提供担保的豫A93**学、豫A95**学、豫A95**学桑塔纳轿车三辆。现因被告张淼松已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新郑华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提供担保的豫A93**学、豫A95**学、豫A95**学三辆桑塔纳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人民陪审员  卢丽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