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魏国华、陈立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魏国华,陈立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056号原告张立军,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委托代理人李亚琴,宁城县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国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陈立芝,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军诉被告魏国华、陈立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8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53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立军负担。审判员 齐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隋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