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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御品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御品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卓基。申请执行人深圳御品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权属、侵权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7471.1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阳秀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