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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 判 长  钟 柱人民陪审员  汤国勋人民陪审员  汤卫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