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 判 长 钟 柱人民陪审员 汤国勋人民陪审员 汤卫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