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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彩昕服饰厂、吕桂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彩昕服饰厂,吕桂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806号原告佛山市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艳萍。委托代理人黄朝良,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彩昕服饰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吕桂香。被告吕桂香,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佛山市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彩昕服饰厂(下简称彩昕厂)、吕桂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子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朝良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2日,原告作为经纪方与两被告及陈坚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约定:被告彩昕厂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中七路8号的房屋卖给陈坚成;彩昕厂需支付原告中介费2万元,陈坚成需支付中介费2.7万元,共4.7万元,任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由违约方代守约方支付中介费。但被告彩昕厂将上述房产出售给案外人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且不依约支付原告中介费(包括陈坚成承担部分)。另,吕桂香是彩昕厂的投资人,对被告彩昕厂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彩昕服饰厂支付中介费47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代理费的百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的滞纳金;2.被告吕桂香对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彩昕服饰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吕桂香书面辩称,吕桂香名下有一个彩昕厂,因为外地人没有社保买不了房,所以房子买在我工厂名下,因生意不好早就把工厂卖掉,保留下来营业执照以便卖房。有一天,原告打电话来说有人要买房叫我去看房,我就安排我未婚夫过去陪他们见面看房。那天晚上七点,看完房后,买房的陈坚成压价说180万可以吗?今天太晚了我们双方都回去考虑考虑过几天再说吧,如果我们有缘份就会成交,事后大家回去了。当天晚上,中介公司打电话来说想尽快把这个单成交,让客户先交点钱把事定下来再说,我说好啊,你们看着办吧。中介说你同意180万卖,我就让他先交1万元先把这事定下来,我说180万元可以,但买方陈坚成负责赎契,房在中国银行抵押了160万元,我没钱过桥赎契,过桥费用太贵,谁帮我还银行160万元,我就把房卖给他,中介公司说陈先生是广东人有钱,他同意现金买房,赎契应该无问题可以谈的。我说那您去和他谈,有什么事过几天再说吧,我们这几天有事4号再说吧。5月2日早上中介打电话来说和买方约好了今天来签合同交定金,先交五万元,买方负责过桥赎契,具体细节让等我从汕头回广州后,让我们6号过去再谈,我说最少十五万元我们再过去,这几天家里有事,中介说今天先交五万元,你过来收定金签字把这单合同签下来,其他细节等您老公回来再说,再说你们也想早点把房子卖出去是吧,您也可以拍微信过去给您老公看看再签,他现金买房,您怕啥……于是我就让中介过来接我过去碧桂园,因为我未婚夫不在家,我就一个人过去,我本人傻傻的没有文化,不懂合同怎么谈,以为过去签字收取定金,其他细节等未婚夫回来再和中介谈。去到中介签合同时,我发现很多地方不对劲,和我未婚夫昨晚和我说的不一样,我拍了微信给我未婚夫,但由于未婚夫在火车上没有办法沟通,中介又催我,微信也不是很清楚,中介就说您们放心不用怕,这些事中介公司会搞好的,那就这样,您们先签订好房子买卖合同,他先交一万元,其他等您老公6号回来现协商。后来我就签字了,我未婚夫回来后,发现合同很多问题,合同没有清楚规定定金条款到底放在哪一方的中国银行做监管,不清楚各付各税是指哪些税,剩余1790000元是用什么方式支付。2015年5月4日至5日,我未婚夫打电话给中介说这些问题很麻烦,希望他们解决。中介公司说这些问题您们6日过来大家当面解决,面谈,他说问过买方陈先生,如果我们怕麻烦不卖房他就当我们违约要告我们赔多一万元,另外中介费也要我们承担,共67000元。听中介公司说,我就打电话给陈先生,陈先生说他不清楚,细节问题6日面谈。我个人认为中介公司同样的话可能也与买方陈先生讲了。买卖双方好像和中介公司签订了卖身契,谁也不敢提出不买不卖。到了6日面谈果然问题出来了,陈先生的老婆问我房子卖不卖,是不是不想卖?我说没有,今天谈妥细节就可以。后来双方一直无法解决细节问题。中介公司就说您们自己协商,反正中介费少不了。最后双方约定改天再谈。无奈之下,我找到一个买方,他愿意帮我还清银行的160万元贷款,我只好将房子低价卖给他人。我低价卖房到手的钱只有2万元。中介公司没有为我们着想,只想尽快签订合同,没有为我们考虑风险,只想收中介费。我和买方陈先生协商好了,买方同意取消这次的买卖合同并退还定金给他,我早已把定金一万元用转账方式退给陈坚成,我们不敢打电话给中介公司怕他们要挟我们。所以我不服他们起诉,不愿意给中介费,再说我也赔不起47000元。但在道德上,我对不起中介公司,我向他们道歉。我以上所述均属实,请法院核实。在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彩昕服饰厂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机读查询资料、被告吕桂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No.ZS0000105、No.ZS0000105服务收费确认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彩昕厂、被告吕桂香和陈坚成签订了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约定被告彩昕厂、被告吕桂香将被告彩昕厂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中七路8号的房屋转让给陈坚成,被告彩昕厂与被告吕桂香需要向原告支付中介费20000元,陈坚成需要向原告支付中介费270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由违约方代守约方支付中介费。原告作为媒介的居间方,已经履行了居间义务。3.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中七路8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03××85)证明、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彩昕厂是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将房屋出售。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将民事诉状、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送达给两被告,但两被告没有按时参加诉讼。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以反映本案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本院采信的本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彩昕服饰厂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被告吕桂香。彩昕厂是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中七路8号屋的所有权人。2015年5月2日,陈坚成与被告彩昕厂在原告佛山市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三方分别是卖方(被告彩昕厂)、买方(陈坚成)、经纪方(原告佛山市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卖方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买方,物业成交价为1800000元;基于经纪方为买卖双方中介代理业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署本合同,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天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其中卖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详见《服务收费确认书》】为准,买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详见《服务收费确认书》】为准,逾期支付的,须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按代理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提前终止买卖不影响本代理费的支付,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应代守约方向经纪方支付代理费,守约方已支付的,经纪方不予退还,应由违约方直接赔偿给守约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合同由陈坚成、吕桂香签名,由被告彩昕厂、原告盖章进行确认。签订合同当天,吕桂香向原告出具《服务收费确认书》,确认其同意向原告支付代理费及咨询费共20000元,该费用缴交之日为过户完成当天,逾期交付该费用,则按日向经纪方支付相当于费用百分之一滞纳金直到清偿之日止。陈坚成亦向原告出具《服务收费确认书》,确认其同意向原告支付代理费及咨询费共27000元,该费用缴交之日为过户完成当天,逾期交付该费用,则按日向经纪方支付相当于费用百分之一滞纳金直到清偿之日止。签订合同后,由于被告彩昕厂的投资人吕桂香认为合同的条款不合理,要求与陈坚在继续协商。后因双方协商不成,吕桂香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并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该房屋已现过户到案外人名下。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彩昕厂之间的中介服务关系是居间合同关系,双方在买卖双方及经纪方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确了买卖双方支付中介费的义务,故该合约中所涉及居间服务的条款可作为原告与被告彩昕厂之间居间合同的内容,而且买卖双方在合同以外均向原告出具确认书,确认各自应负担的中介费用金额。在履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服务即可要求报酬。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已促使被告彩昕厂与陈坚成签订房屋的买卖合约,虽然被告彩昕厂之后没有继续履行与陈坚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中约定“提前终止买卖不影响本代理费的支付”,显然原告已提供相应服务,故原告有权收取被告彩昕厂中介费20000元。而且由于被告彩昕厂提前终止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属于违约,故被告彩昕厂应一并承担陈坚成应负担的中介费27000元。被告彩昕厂至本案立案前未支付中介费47000元,显属违约,应负支付中介费47000元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中介费47000元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双方约定逾期支付中介费的违约责任,但确认书表述为滞纳金,故其约定的标准不适用本案合同,故只能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14日起计算。被告吕桂香是被告彩昕厂的投资人,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此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桂香认为因文化低不懂合同而导致签订了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中介公司没有考虑买卖双方风险,存在欺诈等辩称,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彩昕服饰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中介代理费4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7月14日起计至清琮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吕桂香对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彩昕服饰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7.5元(原告佛山市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彩昕服饰厂负担,被告吕桂香的责任同上。如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子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铭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